原告:张X。被告:李X。本律师为被告人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,山东XX律师。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X停止侵害原告张X名誉权的行为,并责令其在微信群、微信朋友圈或通过登报的方式向原告张X赔礼道歉,为原告张X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;2.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X
【案情简介】2011年潍坊某塑钢有限公司(原告、被上诉人)与山东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被告、上诉人)签订玻璃钢罐定制合同,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制作玻璃钢罐后交付被告,安装后由于种种原因玻璃钢罐体出现裂痕,原告派人到被告处维修,每次维修后都会让被告工作人员签字验收。2012
【案情简介】康某与潍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,购买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北宫街***商住小区*号楼*单元*室房屋一套,合同中第三条记载“建筑面积共125.31平方米……该房屋车库建筑面积26.36平米,总金额陆万玖仟柒百零拾伍元整。”20
【案情简介】何某某2013年4月份进入潍坊某铝业有限公司工作。2013年5月17日7时左右,何某某在潍坊某铝业有限公司车间维修固化火炉枪时,固化炉爆炸,身体多处烧伤。经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。后经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玖级。【代理意
【案情简介】李某于2010年3月到山东某工贸有限公司工作,并于2013年4月18日在公司工作时受工伤。后经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,并经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九级。李某与山东某工贸有限公司因工伤赔偿待遇劳动纠纷一案,经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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