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:张X。被告:李X。本律师为被告人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,山东XX律师。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X停止侵害原告张X名誉权的行为,并责令其在微信群、微信朋友圈或通过登报的方式向原告张X赔礼道歉,为原告张X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;2.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X
【案情简介】康某与潍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,购买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北宫街***商住小区*号楼*单元*室房屋一套,合同中第三条记载“建筑面积共125.31平方米……该房屋车库建筑面积26.36平米,总金额陆万玖仟柒百零拾伍元整。”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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